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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冲突问题浅析
www.zhifucn.com 时间:2008-5-2 10:13:30 进入创业论坛

2、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

  企业创立时,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创立自己品牌。也有些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这种类似“事后救济”的做法对那些较早成立、陆续开发若干商标的企业较为适用。当然企业在设立后,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宣传使用,做好权利保护的防范。

3、申请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实践中法院依此做出保护驰名商标的判决也屡见不鲜,如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⑥]

4、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一种法律行为。对于企业可以通过商标转让解决企业名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获得心目中理想的商标,快速的树立自己的品牌。


5、尽快明确企业名称(商号)权性质

  我国对于商号的法律调整限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规范,并没有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将商号权作为独立的工业产权来保护。[⑦]这也是导致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把企业名称(商号)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增加对企业名称(商号)登记中的公示、异议程序及与相关权利的协调。制定颁布一部法律从立法的条件和时间上目前还很难完成,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企业名称(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纠纷,最好由有权机关出台或者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性质、企业名称(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认定标准、调整冲突非原则等内容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调整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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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广东省工商局发往广州、江门市工商局的《关于对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第三家公司名称中“松本”字号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通知》)着实让伟雄集团的当家人高兴。通知认为,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广州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开平松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了“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应当变更企业字号。

[②] 薛红:《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P187,法律出版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该意见第5条认为,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⑤]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⑥]北京法院网,该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即该公约所下的知识产权定义,按照这一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其中第(6)项规定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97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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